打官司就是打证据,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而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效力,非常重要。证人作为案件中的知情人,对整个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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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中,哪些人不能做证人?
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解答:
以下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:
1、生理、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,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,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;
2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,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;
3、行使勘验、检查、搜查、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、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,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。
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解析:
证人的特征:
1、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。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,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。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,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,在诉讼中,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,成为证人证言。
2、证人作证的义务性。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,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,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。
3、强制性。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,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,要负法律责任。
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,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,而证人作证率下降,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,庭审书面化、形式化,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,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。因此,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生理上、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,不能辨别是非、不能正确表达的人,不能作证人。
李丽律师简介
李丽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,自2013年从事律师职业,主要擅长婚姻家庭、合同纠纷、交通事故等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辩护,李丽律师逻辑严密,专业能力强,办案认真,经验丰富,以专业的知识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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