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资料图)
1、跟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 四 十 五 条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在 当 地 通 过 选 举 或 协 商 产 生 ,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。
2、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而 规 定 , 最 终 达 至 由 一 个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员 会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后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。
3、行 政 长 官 产 生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附 件 一 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》 规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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